医保政策
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就医的流程及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工伤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管理体系。北京市工伤职工实行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号、就医并实时结算。
一、工伤职工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流程
1、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
2、挂号: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工伤号,支付个人应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挂号费先由医院垫付。
3、诊治:工伤职工出示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工伤证》及《病历手册》。
4、结算: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和《工伤证》结算,支付个人应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二、工伤职工持社保卡住院就医流程
1、办理住院:工伤职工需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和《工伤证》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结算: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结算,支付个人应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三、工伤职工未持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工伤证就医需全额结算。
四、工伤职工应遵守实名就医规定。
五、当工伤职工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工伤医疗和康复机构就医时,可由工伤职工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和工伤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工伤医疗和康复机构代开药品。家属应如实提供代开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就医诊断、代开药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与患者的关系等。
六、因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急诊开药最长3天,慢性病最长28天。
七、工伤职工治疗受伤部位、职业病及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并在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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