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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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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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于 2010年11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由外交部牵头,工业与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或健康合作中心(北京朝阳医院)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共20人参会。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审议公约秘书处的报告;讨论公约秘书处主任合同更新及今后任命和更新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埃斯特角宣言;审议为实施公约第9条和第10条(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第12条(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第14条(与烟草依赖和戒烟有关的降低烟草需求的措施)四个关键条款拟定准则的报告;讨论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消除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涉及烟草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控制和预防无烟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烟草相关数据的标准化和协调一致以及数据收集行动等方面研究进展报告;讨论确定缔约方会议预算、财政资源和援助计划;讨论确定第五次缔约方会议的时间和地点。172个公约缔约方中13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本次大会,7个非缔约方国家、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公约联盟(FCA)等15个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除全会外,分甲委员会和乙委员会同时进行。甲委员会主要涉及技术层面,负责讨论公约相应条款。乙委员会的主席是我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办公室主任易先良,负责讨论确定缔约方会议预算、财政资源和援助计划等。甲委员会难度最大的是审议通过公约第9条、第10条履约部分条款准则——“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关于此条款,中国代表团因准则“并不成熟”,希望延后通过。经主要成员国与我代表团积极协商,对准则内容进行了3点修改:一是将题目修改为公约第9条和第10条履约部分条款实施准则;二是在准则导言部分增加“该准则是暂定的,有必要根据科学证据和国家经验定期重新评估”;三是要求工作小组就烟草的致瘾性和毒性继续开展研究,提交未来缔约方大会审议。最后,各缔约方本着协商一致原则通过了部分条款实施准则。

  此次缔约方大会关于公约中涉及卫生部门职能的主要3个条款(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第12条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第14条与烟草依赖和戒烟有关的降低烟草需求的措施)都通过了实施准则。这一方面为卫生系统控烟履约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最佳实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卫生系统有越来越多的控烟履约任务需要去完成。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或健康合作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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