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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就诊指南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概括来讲,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认为自身接触化学品、粉尘、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射线、高原作业等)和生物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身体因此出现了病症,可以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劳动者需要了解,诊断职业病只能在当前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范围内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当劳动者遇到以下情况,应当考虑到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被医疗卫生机构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
2、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着有害作业,同工种中发生了职业病患者,而自身存在与其相似的症状。
3、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从事着有害作业,了解到本岗位存在生产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情况,自身出现了其他病因无法解释的病状。
4、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缺乏职业卫生防护常识,违规操作,造成短时间内接触了较大剂量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身体随之出现了明显不适。
5、劳动者原来患有某种疾病,在从事有害作业后,病情出现显著恶化。
二、职业病诊断基本程序
当您准备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请了解以下程序:
1、需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者或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2、申请者需要选择有相应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选择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原则上应当选择位于工作单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医疗机构。跨行政区域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转诊手续。
3、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患者,在就诊时需要向医疗机构提供其所在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书面职业史证明和诊断申请,须注明患者从事有害作业的时间以及所接触的主要有害因素。此外还需要向医疗机构提供生产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和本岗位职业健康检查有关资料。
4、职业病临床医师询问和记录患者职业史、主诉症状、所检查到的相应体征,进行相应辅助检查;
5、职业病临床医师依据患者可能患有职业病病种的特点,决定是否需要其他临床科室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会诊;依据患者病情程度,确定在门诊诊断或住院诊断;
6、必要时职业病临床医师会建议到工作场所进行必要的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这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
7、汇集职业史、患者临床表现、职业卫生学调查结果、实验诊断或辅助诊断结果等资料,由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集体确定诊断。
三、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申请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有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怎么办?
因为各种原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可能否认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考勤表、工作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通过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敦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过有害作业,发生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明确怎么办?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过有害作业,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往的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史证明,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佐证用于职业病诊断。
在确定职业病诊断后,劳动者的生活及医疗保障来源有可能产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劳动者不了解生产岗位所存在的具体职业病危害因素怎么办?
劳动者可能只了解所使用生产原材料的商品名,而不了解原料、中间体和产品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因而不能向职业病临床医生提供具体的职业接触史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生产岗位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剂量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相应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劳动者对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存有疑义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疑义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在北京地区,需要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