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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条规

查办医院行风案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暂行规定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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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明确医院相关各处室查办行风案件的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查办医院内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依据《北京市医管局关于印发查办市属医院行风案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医管监察字〔201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风案件,是指医疗服务工作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医院各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查办本部门的行风案件。

全市有重大影响或者典型的行风案件,院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的行风案件,以及有必要由上级部门查办的行风案件,纪检监察办和各相关处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纪依法直接组织直接查办。



  第三条 对于相关处室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各相关处室分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医务部、护理部负责组织核查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案件,所属医院工作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案件,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安全事件。

  (二)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核查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开单提成案件。

  (三)财务处负责组织核查违规收费。

  (四)院办负责组织核查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案件。

  (五)药事部负责组织核查采购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药品采购政策法规和违规采购使用药品以及药品丢失的案件。

  (六)物资器械中心负责组织核查采购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医用耗材和设备采购政策法规的案件;违规采购使用医用耗材和设备的案件。

  (七)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核查医务人员为商业目的统方的案件。

  (八)纪检监察办负责查办收受回扣的案件,因违反或未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需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负责对各处室牵头组织核查的行风案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转有关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前述所列问题之外的其他行风案件的核查,按照各处室职责开展。



  第四条 在查办行风案件中,纪检监察办应当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行风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查处重大行风案件。各相关处室认真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行风案件核查工作。纪检监察办与相关处室之间应当及时交流信息、互通情况,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第五条 纪检监察办和相关处室直接组织查办的行风案件,涉及多种不正之风问题的,一般由纪检监察办查办牵头,各相关处室参与,组织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按照案件涉及的主要不正之风问题的性质,由相应的处室牵头,组织联合调查组,组织查处。案件调查终结后,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第六条 在联合调查的行风案件中,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办负责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有关处室实施,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由相应的职能处室按照权限进行处罚。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在查处行风案件中,需要相关处室协助的,相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相关处室在核查行风案件中,需要纪检监察办协助的,纪检监察办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相关处室核查结束后可根据违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认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向纪检监察办提出,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办。



  第八条 实行行风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据本规定第三条分工原则,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及时移送院办公室或相应处室,不得存留或拖延不办。



  第九条 建立行风案件报告制度。各相关处室行风案件核查情况应按季度向纪检监察办通报,纪检监察办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定期向医管局驻局监察处上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